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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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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猫警长被索赔是堂法治课
察者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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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淳艺

  近日,一位自媒体博主发文称,该博主的同事在微信公众号上转发一篇题为《小时候我们都误会了,这才是黑猫警长单身的原因》,文中配有黑猫警长的漫画图片。因为这篇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这名博主在网上发帖“吐槽”文章阅读量只有18次,上美厂索赔额度过高,引来网友关注。

  在当事人看来,其微信公众号粉丝和阅读量都很少,涉事文章经过6个月的传播,也只有18次阅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天价索赔未免狮子大开口,有“碰瓷”之嫌。应该指出,索赔10万元是该厂作为原告的权利和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则要由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去年,同样因为有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曾将温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在本案中,该厂已于近日撤诉,赔偿也就不了了之。但是,这起事件还是给广大自媒体敲响了警钟: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自媒体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不论阅读量为多少,都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不少企业和个人都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不过,许多公众号的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和法治思维,依然像使用个人微信那样去经营公众号,看到感兴趣的就随手转发。据该博主介绍,其前同事就是因为自己小时候喜欢看《黑猫警长》,于是便转载了这篇文章,殊不知已经构成侵权。

  同样是转发,微信个人用户和公众号的性质却大不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般来讲,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可以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公众号面对的是不确定群体,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轻松获得其传播的信息,这种发布行为应该属于受著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一旦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黑猫警长被索赔10万元,是一堂法治公开课。广大自媒体经营者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版权意识,拒绝使用未经允许和来源不明的作品,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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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猫警长被索赔是堂法治课
洒水结冰致车祸 该谁担责不应回避
从手机更迭看改革开放
说道说道
“温情罚单”其实也是法定罚单
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转发黑猫警长被索赔是堂法治课 2018-12-17 2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