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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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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慈善组织不得进行8类投资活动
  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8类投资活动。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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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慈善组织不得进行8类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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