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劲松、倪淑英、陈芝、邓春耕、邓小桂、倪本利、莫运翠、衡阳市嘻扬扬婴童购物乐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湘0406执恢57号和(2017)湘0406执恢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已裁定将被执行人陈芝所有的、在本案借款中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48号B栋102-1号商服门面交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上述商服门面的抵债金额为1016400元,抵债后,本案剩余借款本息等(具体数额另行核算)继续由被执行人许劲松、倪淑英、陈芝、邓春耕、邓小桂、倪本利、莫运翠、衡阳市嘻扬扬婴童购物乐园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商服门面的相关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上述商服门面的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终结本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