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胡海鹏 汤红本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通过一案一账号网络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发放了30275元执行兑现款。
被执行人董某于2015年7月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出具借条。借款逾期后,经刘某多次催收,董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刘某遂将其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案件经过调解,董某自愿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1个月内归还刘某30275元整,利息不予计算。
可随着调解书生效以后,董某并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刘某无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衡东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董某不闻不问,且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执行法官在查控时,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过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余额足以归还欠款。执行法官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了扣划被执行人董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取了被执行人董某30275元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