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岳志勇
本报讯 马某因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被衡东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又醉驾,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实刑。
今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4月12日中午,被告人马某饭后独自喝了一小瓶白酒。下午4时许,马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年检、未投保、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牌照为湘D3221G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吴集镇往 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 水镇老大桥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马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1mg/100ml。经鉴定,马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60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5.6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介绍,据调查统计,当前有近一半的交通事故是由酒驾引起的,酒驾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轻则受皮肉之苦,重则导致终生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尽管酒驾的危害性很大,但仍有不少司机以身试法,甚至重蹈覆辙,本案马某因醉驾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酒驾,法院对其执行数罪并罚,判处了实刑。在此提醒每一位司机,一定要消除“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错误认识,以及“喝了酒不一定会被抓到”的侥幸心理,管好自己的嘴,远离酒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和谐,做到“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