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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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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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手机索要报酬 到底丢了谁的脸
  日前,一位姑娘在宁波工程学院附近不慎丢失一部苹果7手机,好不容易打通电话,对方是一中年妇女,开口索要2000元报酬。姑娘提出以500元加一箱杨梅表示谢意,中年妇女不仅断然拒绝,见面后听到姑娘报警还干脆把手机摔碎。这一幕都被姑娘和她的同学拍了下来,发到了网上。

  1.中年妇女索酬不成,恼羞成怒摔手机,这就是个人素质问题,往大了说是财迷心窍,缺乏公共意识,既和她是哪里人无关,也和她年纪多大无涉。说到底,这就是丢了她自己的脸。所谓丢了哪座城市的脸,本身已经暗含一种错误的判断,即这座城市不会也不该发生类似现象。

  人的手指有长短,人性有善恶。多数人认为该中年妇女行为恶劣、品德有亏,这说明许多人对是非对错的边界尚有清晰判断,对善恶美丑也有清楚的认知。如果大家都以此为鉴,可以肯定,类似的丑陋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评论员   魏英杰

  2.大妈索要酬金不满意,竟然摔碎拾得物,不仅缺德又违法。我国《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但拾得者除保管费用外,不得向失主索要其他费用。再者,《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拾得物作为狮子大开口,索要酬金的筹码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

  笔者以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种违法:据为己有属于违法侵占罪;自己处分财物,或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罪;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罪;摔碎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评论员   汪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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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手机索要报酬 到底丢了谁的脸
感恩可以有,谢师不必宴
“带货女王”造星冲动不可复制
说道说道
“烧烤天”需要关爱降温
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捡手机索要报酬 到底丢了谁的脸 2018-06-26 2 2018年06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