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年妇女索酬不成,恼羞成怒摔手机,这就是个人素质问题,往大了说是财迷心窍,缺乏公共意识,既和她是哪里人无关,也和她年纪多大无涉。说到底,这就是丢了她自己的脸。所谓丢了哪座城市的脸,本身已经暗含一种错误的判断,即这座城市不会也不该发生类似现象。
人的手指有长短,人性有善恶。多数人认为该中年妇女行为恶劣、品德有亏,这说明许多人对是非对错的边界尚有清晰判断,对善恶美丑也有清楚的认知。如果大家都以此为鉴,可以肯定,类似的丑陋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评论员 魏英杰
2.大妈索要酬金不满意,竟然摔碎拾得物,不仅缺德又违法。我国《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但拾得者除保管费用外,不得向失主索要其他费用。再者,《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拾得物作为狮子大开口,索要酬金的筹码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
笔者以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种违法:据为己有属于违法侵占罪;自己处分财物,或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罪;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罪;摔碎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评论员 汪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