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假购假,索赔者还通过反复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索赔金额累计高达数万元,其标准完全超过了法律范围,形成了事实上的过度维权现象。既造成了商家的权利受到损害,又极大地浪费了公共资源,最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拘,可谓得不偿失。
此类索赔维权的手法类似职业打假人,让职业打假的问题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让职业打假完全背离了初衷和本意。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除了趋利性,其他良好影响在社会效果上日益衰减。通常情况下,相当部分的职业打假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打假沦为假打,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失去了震慑效果。
——评论员 堂吉伟德
2.在高价索赔事件中,消费者一般都会以曝光、投诉等方式来“威胁”经营者,以此令商家妥协。消费者的这一方式是否属于胁迫恐吓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消费者求助于媒体本身并不违法,这种方式也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恐吓”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商家真的认为索赔者的曝光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完全可以其他罪名控告消费者,但这与敲诈勒索犯罪已是两回事。
依法索赔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正当权利,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本是弱者,消费者积极索赔、勇于索赔既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打击制裁侵权行为。单纯的高价索赔并不违法,往往也得不到相关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赔手段违法,那就依法制裁就是。
——评论员 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