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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三永置业有限公司
李华伍、李华贵、仇玉美、谢继海、李云秀、龙益元
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项目地址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果林园艺场
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十组
珠晖区和平乡和平村享堂组
珠晖区粤新路5号
石鼓区桑园路1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7月在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果林园艺场地段动工续建“衡州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该项目现4栋高层(22#、24#、25#、26#楼)续建完工,续建总面积49903.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3315.7平方米;商业面积6610平方米。
当事人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顺心花苑”项目4#楼, 建成8层,总建筑面积6398.4平方米,其中1层车库面积为655.5平方米,2至8层(安置)村民住宅面积为5742.9平方米。
当事人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5月动工建设住宅楼,擅自动工抢建6栋住宅楼,违建面积合计约3493.25平方米。
当事人建设“金星·湘江苑”二期住宅楼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将12、15、16、26号楼的规划审批的单阳台改建成双阳台扩面建设,将13、27号楼的阳台扩面建设,住宅楼扩建阳台面积共计为235.18平方米。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建32F超建5F、住宅超规划审批面积:35266.1平方米,商业超规划审批面积:5277.1平方米、地下室超规划审批面积:793.2平方米;4#未办理规划工程红线,已建4F,总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04.6平方米、车库面积:172.7平方米)。
处罚情况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伍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9257375元)。
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玖拾壹万零伍佰玖拾柒元整(¥910597.00元)。
责令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壹拾叁元整(¥82313元)。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伍万肆仟捌佰壹拾元整(¥ 2845481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