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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尹源、齐尹玮、齐之榕
衡阳西湖公园有限公司
衡阳西湖公园有限公司
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忠信孔子学校、衡阳市雁峰中学
衡阳市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蒸湘区解放西路39号
石鼓区演武路西湖公园内
石鼓区演武路西湖公园内
石鼓区合江街道五一村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松木片区青石管理处金星组
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七组
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
违法事实
经查实,尹源、齐尹玮、齐之榕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615.8㎡房屋和762㎡立体停车库。
经查实,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2年擅自动工在原花卉馆内搭建钢结构铁棚。2014年6月该公司再次将原花卉馆进行改造,并出租给蒸湘区都市村庄幼儿园,开办“中国科学院幼儿园”,该钢结构铁棚规模:二层,面积约328㎡。
经查实,衡阳西湖公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9日在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西湖公园内,擅自在原健身房屋顶上增建一层钢结构铁棚房。建筑面积约429.4㎡。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7月、10月在五一村地段湘江西岸防洪堤上动工建设一栋一层厕所及一栋二层防洪管理用房,厕所建筑面积71.74㎡,防洪管理用房占地面积292.06㎡,建筑面积530.76㎡。
经查实,该公司在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擅自动工兴建“青石村民集中建房点”项目11#楼、12#楼,于2016年11月主体竣工。总建筑面积为7319.90 ㎡。
经查实,2017年6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雁峰中学内一栋一层约600㎡的房屋在原址进行改扩建。现违法改扩建教学楼基础占地面积840㎡,已建至二层。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在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上市组、长塘组地段,擅自动工兴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该项目建筑主体现已竣工,总建筑面积10198.83㎡。
处罚情况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1377.8㎡的违法建筑。
责令衡阳西湖公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上述违章建筑。
责令衡阳西湖公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责令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1024786.00元 )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贰拾肆元伍角(¥1529824.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