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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王继民等28户
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周忠华、周承保、周忠幼、周忠发
衡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总公司
周能芝、欧海艳、欧阳振等21户
南华大学
项目地址
珠晖区和平乡新民村莲花组
珠晖区和平乡和平村
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五组
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长塘组
蒸湘区红湘街道南华大学北门立新村五组
蒸湘区蒸湘南路53号
雁峰区岳屏镇隆桥管区七组
蒸湘区立新一组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联建点住宅用房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红线并扩面建设,超建面积为115.7㎡。
经查实,当事人在建设“湘水明珠”项目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要求,将16号楼整体挪动规划红线2.2米。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村民集中建房点项目1#、2#两栋安置楼,住宅建筑面积1060㎡。
经查明,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学校院内西侧,动工兴建三栋学生宿舍楼,其中1#、2#楼建至一层,建筑面积2919.6㎡,3#楼正在基础施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在南华大学北门(立新村五组)拆除旧房原址违法翻建房屋。建至一层约460㎡。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动工兴建职工经济适用房,违法建设面积3160.15㎡/7F,共42套,每套面积75.24㎡,比经济适用房的每套标准面积65㎡超出10.24㎡。
经查实,村民周能芝、欧海艳、欧阳振等21户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岳屏镇隆桥管区七组地段兴建村民联建房。该项目在已收到停止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现该违法建设占地面积1460㎡,建筑总面积6646㎡。
经查明,衡阳市南华大学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期间,擅自建设弘辰学生公寓项目,共11栋学生公寓和1栋学生食堂,总建筑面积68423.4㎡。
处罚情况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责令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拆除1号、2号、3号学生宿舍楼的违法建设。
责令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贰仟捌佰陆拾叁元(¥102863.00)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肆仟伍佰零伍元贰角整(¥1804505.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