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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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1739台违法车辆,车辆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现依法将车辆在《衡阳晚报》登报公告,请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理。(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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