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 讯 员 罗晓松
本报讯 3月15日,衡南县洪山镇李某华叫父亲李某苏送自己去驾校学车,顺便练练车,不料却将自己“练”进了拘留所。
当日,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洪山中队民警在X013线县九中路段开展“百日会战”行动。14时20分许,一辆号牌为“湘D22**0”的白色小轿车在距检查岗100米处突然停车,从驾驶室和副驾驶座同时下来两个人,并迅速交换位置,行迹十分可疑。出于职业敏感,民警立即上前盘查。
经调查得知,从副驾驶座下来的叫李某苏,持C1证,从驾驶室下来的叫李某华,某驾校学员,正准备参加科目三考试。原来,李某华当天要去驾校学车,教练车没来接,便叫父亲李某苏送自己去,顺便也练练车。两人从洪山镇麦坪村行至X013线10公里路段发现前面有交警查车,驾车的李某华便立即停车,与李某苏交换位置,被民警发现。
衡南交警依法对李某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同时对李某苏将车交由无证者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原来只知道无证驾驶违法,还真不知有驾驶证的人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也违法!都怪我交通法学的不好!”李某苏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