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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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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正月走亲访友

  醉酒伤人赔钱

  ■通讯员  王娟

  

  本报讯   正月里,朋友相聚,举杯畅饮本是常事,可切勿强行劝酒。原告刘某喝高后劝酒,结果被被告高某拿酒瓶打破头,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6年2月15日下午,高某去衡阳县关市镇某村万某家串门,恰逢刘某、孙某等人也在万某家做客。万某便邀请高某、刘某、孙某等五人留下来一起吃饭。饭桌上大家相谈甚欢,越喝越起劲。高某自感喝多了,便离开饭桌,在万某家沙发上休息。刘某喝酒正在兴头上,看到高某离去,便骂高某不尊重人,要求高某继续喝酒。高某无奈,便起身要求坐庄喝酒。刘某不答应,并吆喝其他人一起劝酒。高某一时气愤,便拿起一空酒瓶朝刘某头部砸下,致刘某受伤。经诊断刘某为外伤性头晕、头皮挫伤。2016年7月,鉴定机构对刘某的受损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后刘某起诉至衡阳县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聚众饮酒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持酒瓶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强行劝酒引起纠纷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医疗费以有病历、医疗机构处方、票据佐证的为准,误工费按住院天数及医嘱休息天数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以原告举出的与实际就医时间、地点相吻合的车票计算,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法院遂判令高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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