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损害房主要担责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被告何某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子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王某甲,但是王某甲并没有装修资质。承包装修后,王某甲又将该装修工程的泥工项目以7200元的价格分包给原告王某乙,不过王某乙同样没有装修资质,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2016年1月9日,王某乙在该装修房内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割断右拇指,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何某和王某甲对原告王某乙的损失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王某乙用王某甲提供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术为被告何某进行泥工项目施工,经被告王某甲验收合格后,交付自己的劳动成果,王某乙和王某甲并不存在管理、约束、考勤等隶属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何某作为发包方,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装修资质的王某甲,存在选任过失,因此何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装修资质,而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请人装修房屋时,要先查看装修工人的相关资质,否则要对损害后果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
(普法人员 王燕)
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