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 玲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对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11月2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村易某家饮酒后驾驶湘D7609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槔坊镇泉水村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湘D70H82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法庭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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