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拖、抱、打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释法】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包括妇女的身心健康;二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本案中,高某主观方面没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性交行为,故而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普法员 范明 王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