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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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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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患者猥亵女护士
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基本案情】2015年2月,高某因被人打伤,在衡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一个深夜,高某见护士魏某独自一人在护士站值班,便上前搭讪。几分钟后,高某边抓住魏某的手往外拖,边说“跟我去病房。”魏某不肯去,高某便强行抱住魏某,扯住魏某的衣服往长凳子上推,企图亲魏某的嘴。魏某极力反抗,用力推开高某时踢了他几脚,高某狠狠地抽了魏某一耳光。魏某赶紧打电话求助,高某见状便要逃离医院,被前来的值班医生刘某拦住。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高某抓获。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拖、抱、打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释法】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包括妇女的身心健康;二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本案中,高某主观方面没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性交行为,故而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普法员   范明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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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七A07深夜患者猥亵女护士
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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