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润青
本报讯 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检测收费进行规范。
《通知》指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省质监部门的认证和省环保部门的委托资质,检测结果作为环保、交警、交通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其检测服务方可收费,并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通知》核定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每车次85元;暂时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需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每车次40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经维护修理后,可以免费检测一次。
《通知》要求,各检测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并在服务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