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校车如何处置?什么情形取消驾驶资格?如何保障校车通行安全?……4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就《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8月25日之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宝贵意见。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每辆校车应当发给两块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应当遵守有关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校车不得在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应当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等。
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汽车,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据《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