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1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汽车数据信息,需要取得被征集人的同意。
征求意见稿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的各种信息。而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征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保险公司等。
“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等,并提供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等信息。
另外,如果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