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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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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试行
市税务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权威解读九大热点问题

  本报讯(记者  张建新  通讯员 郑婉毅)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日前,市税务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若干热点问题予以解答,以便我市广大机动车企业更好地理解《办法》。

  一、《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种类?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哪些范围?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5类企业:(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应在什么时间完成升级?

  所有经确认的机动车企业最晚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最新版本升级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面有什么变化?操作时有何注意要点?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面将“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五、为什么有时候本企业购进的车辆销售时无法开具发票?

  对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后的机动车,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两个前提:一是上游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向其在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该企业从税控系统获取的车架号码等车辆电子信息与所销售的车辆信息相符。

  六、《办法》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七、同个车架号码可以填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不可以。按照“一车一票”原则,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开票车辆终端售价超过了开票限额,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升开票限额。

  八、2021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申领的旧版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开票软件中怎么开具?

  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办法》内容颇丰,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和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查看《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及相关信息,为下一步规范使用机动车发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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