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告人邓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1年底至案发,盘踞衡阳县关市镇及周边乡镇,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一方,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衡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和财产刑。
被告人资某某等人自2017年底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耒阳市民间讨债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常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和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