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进行调研论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乡镇、街道及森林防火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条例》规定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宣传义务,同时对媒体和学校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提出了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压实乡镇政府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火工作职责,要求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发生森林火灾后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同时建立了森林火灾重点乡镇监管制度,对符合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追责。三是倡导文明祭祀方式。《条例》根据我市森林防火的成功经验,倡导文明祭祀,推广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同时规定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可以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力求从源头上减少森林火灾隐患,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体现出了浓厚的衡阳特色。
时下,正值清明节来临之际,也是《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安排,决定从3月份起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一场“法律巡视”,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检验立法成果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突出宣传阵地作用,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在全市范围内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特别是对地处交通不便利、通讯网络不畅通且距离城市较远的边远农村,充分发挥广播“村村响”作用,反复对野外用火管理及所造危害和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广而告知的宣传,同时,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森林防火命令要进村入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突出执法利剑作用,督促森林防火落地见效。本次执法检查力量空前强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全部带队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属历次执法检查之首。同时,市、县(市、区)两级人大上下联动开展执法,凝聚横向与纵向的执法合力,发挥执法利剑1+1>2的执法效果。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三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属地责任。要求各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山有人看、林有人护、火有人管、灾有人救、责有人担的良好效果,更好保护森林自然资源。
三是突出成果运用作用,完善森林防火法规制度。通过对自己出台的《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有利于倾听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该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不断完善条例内容。当前,林业、应急、消防等部门仍处于职能调整过渡期,衡阳人大要以点带面,对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修订贡献衡阳经验、衡阳智慧,确保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林业、应急、消防等部门完成职能转变后,更加实用、更具权威,通过执法织密森林防火的“安全网”,实现以良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