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高新区愉景南苑一期一楼
2018年11月1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唐克康投诉你单位拖欠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共计金额8900元。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在《衡阳日报》刊登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9〕07号),你单位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期内拒不执行指令改正。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现认定,你单位拖欠唐克康8900元(捌千玖佰元整)工资未支付,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在2019年4月19日前将所欠唐克康8900元支付到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20号,联系人:高虹,易培俊,王睿。电话:8867075)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