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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林玫等24人投诉你单位拖欠他们2018年8月至12月工资118840元和押金1300元,共计金额120140元。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现认定,你单位拖欠林玫等24人120140(壹拾贰万零壹佰肆拾元整)元工资和押金未支付,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9〕07号),你单位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期内拒不执行指令改正。我局又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9〕05号),你单位仍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9年4月19日前将所欠林玫等24人的120140元的工资和押金支付到位,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四部委《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