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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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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出台文件
重点群体创业连续3年每年减税12000元以上
  本报综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本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哪些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根据《通知》,如果你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就符合条件。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通知》,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吸纳招用以上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同样可享受3年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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