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刘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现刘先生母亲名下共有九万元存款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出。10月22日,刘先生来到衡州公证处咨询,接待公证员将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及法定继承人范围一次性告知了刘先生,但麻烦的是,刘先生有个弟弟已先于母亲去世,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需要准备许多证明材料;他还有一个弟弟小刘在监狱服刑,当面签字困难;而刘先生本人需要去外地长时间照顾孙子,以后回衡机会少,所以想尽快办妥此事。衡州公证处本着高效便民、服务至上的工作宗旨,告知刘先生若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可主动调查核实,并可派员去监狱会见其弟弟小刘。
10月25日上午,衡州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前往监狱,公证员向监狱方面了解到小刘尚有1万元的罚金未缴纳。在狱警带领下,公证员见到了小刘,在核对小刘身份并充分交流后,小刘表示自愿放弃对母亲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公证员告知小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小刘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缴纳罚金的义务;同时,若不及时缴纳罚金将可能影响其减刑。公证员也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和小刘一时都不知该如何处理。鉴于小刘执意放弃对母亲存款的继承权,若违心保留其继承份额,则还需要小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再办理一个委托取款的委托书公证,这又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故公证员建议在不违反法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建议由要求继承的刘先生做出保证,即在取款后,以小刘应继承的份额为限代为缴纳罚金。刘先生和小刘均表示此方式符合他们的真实想法。
随后,小刘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了《询问笔录》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0月29日,承办公证员在调查核实刘先生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情况后,及时为刘先生出具了公证书。11月6日,刘先生顺利将母亲的存款全部领出后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近年来,衡州公证处秉持“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执业理念,不断优化公证服务,急当事人之所急,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难题,让市民体验了良好的公证服务。一面小小的锦旗是该处坚持“服务至上”精神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