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为避免激化矛盾,尽量促成农民工顺利拿到血汗钱,调解员积极衔接,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天就开始了该案的调解。经了解,双方主要矛盾集中在李某“小工”的薪资标准上,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李某坚持对方开出240元/天的薪资,而张某否认并解释240/天是“大工”的薪资标准,李某在工地做“小工”,只能按150元/天结算薪资。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纠纷的核心已经查明,调解员围绕薪资问题,查阅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资料,多方咨询了解到衡阳市农民工工资区间大概在150—250元/天。通过联系李某来衡务工的介绍人证实,双方确实未对“小工”工资进行约定。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指出双方都存在的问题,耐心劝说双方各作一些让步,最终一致同意工钱按180元/天结算,并且先支付3000元现金,余款于2018年2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