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许 珂 图/本报记者 黄 沐
在夏、商、周时期,监狱管理制度处在初创阶段。秦汉以后,随着封建统一王朝的建立和发展,监狱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至唐、宋、元、明、清,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录囚制度。这样一来,既适应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起到了巩固封建制国家的作用。近日,邹鲁军做客国学讲座,继续漫谈中国传统监狱历史文化。
系囚制度是监狱对犯人执行刑罚、发挥惩罚的前提
系,羁押也,即关押囚犯的制度。系囚制度的内容包括桎梏制度、门卫制度、呼囚制度和点视制度等,其目的以“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明会典》)。
中国古代监狱的系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坚固狱屋,严格门卫
秦朝在狱中设有“署人”(督察)和“更人”(管守)。西晋《狱官令》:“狱屋皆当完固。”即是对监狱门卫管理的规定。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曾下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文献通考·刑考》)
明清时期,地方政府的知州、知县平常则要关注监狱牢房及围墙是否坚固,“宜四周围墙,务须坚峻,垒以棘针”。在雨季,则要查看房垣是否有坍塌的可能,及时饬令有关人员修补,“恐半夜坍塌,逃逸、压死均属未便”。
2.男女分押,轻重异处
古代关押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简到繁、从乱到细的过程。首先是混合关押,再到关押,最后实行类似于现代的分类、分级管理。
西周之时,关押制度比较混乱,犯人无男女之分、无老幼之别,混杂收系。这种关押方式,极易造成监狱的混乱和疾病的传播;西汉时,专设女监,身份贵贱、年龄老幼都分开收押;唐朝时,不仅“囚徒贵贱男女异狱”(《唐六典 大理寺》),而且连看守也分性别管理;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关押制度,同时还根据案由的轻重进行分开关押;明朝时,首创了监狱分类杂居制,不但规定了贵贱异狱、男女分监,还对老小废疾、轻重内外等种类进行了细化规定,如重罪犯关押在内监、轻罪犯关押在外监,这样的分类细化使关押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清朝在关押制度方面也有了区别对待,在前朝的基础上,对已决犯和未决犯进行区分关押。
3.点视囚犯
点视制度是监狱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各朝对点视制度均有比较规范、详实的规定。
在点视制度上,汉朝建立“唤囚制度”,即在不确定的时段随时清点囚犯的人数,掌握囚犯的情况,防止囚犯逃跑;宋朝为确保监狱安全,实行每间牢房专人负责制,夜间实行狱卒轮流值班制。同时,还规定每晚一更三点,由州县长官亲自定狱落锁,次日五更五点开锁;明朝则建立了提牢点视制度,在监狱中设置提牢官总揽狱务,并规定刑部司狱司每晚各委派司狱官“各点视本部囚数”。
悯囚制度对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悯囚,即对狱犯实施宽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汉以后历代,为缓和社会矛盾,推行仁政,逐步建立了悯囚制度,即防止官史任意欺凌囚徒,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
1.颂系定制,“矜老恤幼”
生活保障是囚犯最基本的需求,关系到监狱的稳定。因此,在对于囚犯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古代各个朝代都有通过法律文书加以规范。
汉朝对于囚犯的生活保障主要由家属供给,对于困难、无家属供给的由政府供给。而为确保家属供给及政府供给能够到达囚犯手中,汉朝法律规定,“痛掠笞瘐死系囚”,即禁止在监狱中对犯人笞掠过当或虐待,犯人因饥寒死在狱中,监狱官史和狱卒如有过错的追究责任;唐朝的囚犯生活保障一般由家属提供,但是如果离家较远而无法获得供给,暂由官府供给,等家人到达后再补还官府;宋朝规定,每名囚犯给盐米菜钱五文,同时随着物价上涨,还有所调整,对于家属者,宋高宗诏定:“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此举体现了对无家属者的照顾;明朝时,对待囚犯待遇方面,有了进一步地细化,注重对囚犯人性化生活保障。《大明令·刑令》规定:“衣带须洗涤,库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食米一升……”到了清朝,囚犯的口粮一律由官府提供,同时在解决囚犯温饱问题之外,还注重解决了卫生、健康方面的问题。
2.衣粮官供,病有医药
在悯囚制度下,各朝通过对囚犯的关怀,来标榜统治者“宽仁”的治国思想。
汉朝时,对于病囚,一般由家属将医生带入监狱对囚犯进行治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保外就医或保外候审;唐朝开始,开始规定政府为囚犯提供医生、药品。但为了防止囚犯装病,对于囚犯患病上报往往比较严格;宋朝则在各州设立病囚院,专门对病囚进行治疗,诸州还颁发印历,各狱官将病囚症状、医生、治疗情况登记,以备复查;清朝时,对于狱医的考核比较严厉,徒罪以下的囚犯患病,狱官应呈报承审官查看病情,然后逐级上报,家属出具保书,病愈后回监。
3.优待女囚,体现人道
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5年)下诏:女犯只要不是自身犯罪,或者朝中要犯,都不拘系;唐朝规定,女犯只从事较轻的劳役。另还专条规定了对女犯的拷讯,对怀孕、产后的女犯均要从轻(《唐律疏议·断狱律》);清代则规定,女犯录供后,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
4.存留养亲,听妻入狱
南北朝时,魏文帝创制了针对只有独子的七十岁以上老人的“存留养亲”制度,死刑可以在赡养对象死后再执行,流、徒刑可以缓刑。《东观政要》载东汉鲍昱为泚阳长时,曾允许已婚无子的杀人死囚之妻入狱同居怀孕,为其留下后人。
录囚制度蕴含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录囚亦称“虑囚”,即通过讯问、查核囚徒以发现冤假错案并纠正的司法监督制度。
录囚制度是指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它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录囚的功能是纠正冤狱、督办滞狱(久悬未决的案件),它在整个法律机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录囚活动检验和监督司法的合法性,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威信,同时也推进了法律的文明进程。录囚制度符合法律理念、顺应民心,在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故能为后世确认并继承延续。录囚亦是一种受司法非法侵害时的公权救济,国家通过录囚制度纠正执法偏差,拯救无辜,匡扶正义,社会效果彰显。故此,录囚对于整体法律制度而言意义重大,是法律宏观调控的有机整体。
皇帝录囚始于东汉,光武帝亲自录囚。汉明帝曾到洛阳监狱录囚,理出千余人。后来,该制度为历代王朝所重视,从而使其成为朝廷监督全国司法状况的重要手段。
唐朝的唐太宗认为,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而要天下共遵。执法铁面无私,但量刑慎之又慎。
唐朝贞观年间,同州人房强的弟弟在岷州担任统军期间参与谋反,被判处死刑。按照当时法律,谋反为“十恶”重罪之首,凡犯谋反罪的人,其兄弟应被连坐判处死刑。房强因此被连坐并判处死刑收监。
唐太宗李世民到大理寺去看囚犯的时候,了解到此案,心生不忍,对大臣说:“现在仍然这样适用刑罚,是因为没有实现良好教化的原因,而不是百姓的过错。因此而滥施重刑,更加显得君主没有德行。适用重刑,应当审查其缘由,视情节轻重决定,不能无原则地适用。谋反有不同表现形式,轻重有别,不能一概处以极刑。”于是,下令大臣再议此案。
房玄龄等大臣重新商议后认为,依照旧法,兄弟在分家别居之后,就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谋反时被认定为连坐判处死刑。现在综合考虑礼义人情,除犯谋反罪的父、子连坐判处死刑外,祖孙与兄弟株连犯罪的都改为发配劳役,并提请修改法律,唐太宗同意。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及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由此可见,录囚制度在唐朝是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录囚也已成为地方长官和狱官的重要职责和实行赦宥的固定制度。
到了明清时期,盛行会官审录之制,皇帝一般不再亲录囚徒(如明代每五年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囚徒,称为大审)。会官审录在司法制度史上是审判、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晚期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它与录囚的性质、任务大体相同,是录囚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