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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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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网约工“身份困境”
  我们不仅期待通过相关制度革新,以适应新型商业形态,也呼唤基于商业模式变革传导下的法律关系的重构。

  观点纵横

  ■马毅豪

  近日,一张外卖小哥被保安禁入写字楼阴凉处,而蹲在烈日下暴晒的照片,在这三伏天中掀起一股舆论热浪。网友声援之余,更感叹他们的生活不易,呼唤社会给予更多理解和关怀。  

  如果说,各大网约平台为打通服务业“最后一公里”提供了可能,那么网约工则是用自己的汗水浇筑了这条道路的基石。然而,很少有人知道的是,目前大多数的网约平台都没有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也许还没有相应的五险一金保障。由于他们的身份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网约工数量巨大,事关“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其权益保障不可忽视。

  网约工到底是公司员工还是业务伙伴,业界争论不已。一方面,平台与个人的关系难以用现行的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平台公司出于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客户安全、保持竞争优势等角度考量,又会加强对网约工的管理,制定诸多看起来很像“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增添了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因素。

  当然,对待新兴事物,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不宜用固有的思维和法律框架生搬硬套,否则将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当下,政府部门对这种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也较为审慎,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实现有效监管之间的价值考量上寻求一种“平衡保护”。比如在网约车问题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这种关系既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务关系。为防止网约平台运营商们“侵犯”网约工合法权益,还需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更好地发挥作用,各地工会也要积极管理和引导服务,为保障网约工权益聚智聚力。

  “从来治国者,宁不忘渔樵。”网约工这类新型劳动关系,不仅涉及法律的问题,还涉及政府、行业监管问题,对社会治理已经形成了新的挑战。我们不仅期待通过相关制度革新,以适应新型商业形态,更好保障网约工的相关权益,也呼唤基于商业模式变革传导下的法律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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