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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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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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释义】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且也是一项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事。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或者举报可以实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报告或者举报。对匿名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对实名报告或者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告知举报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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