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因单位人事调动,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想偷懒找在某商业银行的朋友代查信用报告。朋友告诉她,商业银行在无业务办理需要的情况下,没有权限查询信用报告,建议易女士到人民银行所设网点查询。易女士将信将疑,是不是朋友嫌麻烦故意找了说辞?
在易女士就近查询的网点,人行工作人员告诉她,正如上述商业银行员工所说,商业银行查询信用报告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的用途:
(1)审核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等业务申请的;
(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3)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其中,第(3)种用途,即商业银行查询信用报告用于“贷后风险管理”的,该银行可经您一次授权在信贷业务结清前依据需要进行多次查询。对于其他三种用途,您的一次授权,商业银行只可查询一次。
商业银行查询的信用报告为“银行版”信用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本报提醒,信用报告含有许多个人信息,请妥善保管。如您同本例易女士一样,需将信用报告交给他人使用,建议您与使用者书面约定用途。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湘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