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做到有据可查。有关检查记录,既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又可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方人员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并使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检查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这样有利于落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两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保证检查的效果和书面检查的准确性。同时,签字也是证据确认行为,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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