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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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9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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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抓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是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二是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三是确定安全检查的重点。四是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采用下列措施: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所谓分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类别。

  2.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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