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面六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6年07月20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替画廊装裱
能构成劳动关系吗?
  ■陈昌衡

  近日,笔者在值班接待信访时,一孟姓师傅来访咨询,反映他从某工艺厂下岗后,近5年来,一直在为某画廊装裱特定的图画,并使用私家面包车为画廊接运画卷、画框,做到有事随叫随到,无事时,也经常帮别的企业运输货物。每完成一项任务,画廊即按双方口头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有时晚上有生意加班,也另支付其加班费。今年5月,孟师傅就其与画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孟师傅要求与画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画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画廊认为,孟师傅系自由就业人员,并非本单位的职工,有事即请,且按劳付酬,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笔者支持画廊的意见。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依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在本案中,孟师傅作为一个自然人,与画廊地位平等,画廊向他支付的劳动报酬在不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工伤风险自行承担。画廊根据生意需要,也有对孟师傅不再使用的权利。孟师傅也不受画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及画廊的劳动考勤、派工等劳动管理。故孟师傅与画廊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为承揽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孟师傅即为画廊承揽了加工、运输工作。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故某画廊与孟师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这种弹性的用工方式,对劳动者来说,通过加工、运输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对单位来说,可以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单位利润的双重利好。笔者提醒孟师傅:即便画廊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孟师傅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

  (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析案说法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养老金:上调政策落地,即可迅速到位 社保费:如不按时缴纳,将加收滞纳金
织牢“安全网”
替画廊装裱 能构成劳动关系吗?
衡阳日报版面六A06替画廊装裱
能构成劳动关系吗?
2016-07-20 2 2016年07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