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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3)衡工伤认字113号

  申请人:任端元

  受伤害职工姓名:任端元

  性别: 男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430421195905062131

  用人单位:衡阳钜源化工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操作工班长

  事故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事故地点:衡阳钜源化工有限公司

  诊断时间:2012年5月17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1、第1、2腰椎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1左侧横突,腰2两侧横突,腰3左侧横突骨折;3、右跟骨粉碎性骨折;4、右侧髋骨、髋臼、耻骨梳及耻骨上下支骨折;5、L5/S1椎间盘突出症。

  2013年4月17日,受理衡阳钜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任端元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2年5月17日,任端元与同事李邵晓、吴大均、严运冬受公司安排,检修仓库屋面,在检修过程中因石棉瓦断裂,任端元从4米高处摔下受伤,后被送往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严重骨折。

  任端元同志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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