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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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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九、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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