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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回应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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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0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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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回应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
支持杨绛先生维护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璩静)针对杨绛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北京一家拍卖公司拍卖钱钟书信件及手稿行为,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29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他说,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拍卖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以及钱钟书、杨绛、钱瑗一家三口书信及手稿共计110件。为此,杨绛先生日前已致电李国强,并公开发出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她也希望有关部门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依法禁止。一些书信之所以可以拍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书信内容。如果书信内容涉及隐私权保护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对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也有专家担心,杨绛先生在实际维权中可能会遭遇困境,书信经过多次流转到了他人手中,对方会认为自己具有信件所有权可以拍卖。此外,拍卖行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它只对委托人负责,最终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将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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