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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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9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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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之母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

  酌情从轻,

  被告人一审判9年

  本报讯 (记者 易成章)常宁初中生王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有了最新进展,5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年。(本报曾于4月25日、5月7日,分别以《我省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变异的“励志少年”》对此予以报道)。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害人关某之母与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关母自愿撤回对王某的附带民事起诉,并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同意法院依法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王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常宁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在去年11月6日的一起打斗中,用匕首将同校同学关某刺死。4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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