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非法倾倒含有医疗废物的垃圾1666吨,严重污染环境,日前,王某、黄某、彭某经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罚金1万元。
经查,2017年5月,时任衡阳某玻璃厂行政部经理的王某联系彭某将该厂筛选过后含有医疗废物的垃圾进行处理,并商议处理费为每吨75元,在此价格上加每吨10元的回扣给王某。随后,王某将情况告知该厂监事黄某,黄某与彭某商谈后,要王某起草一个报告,按每吨85元的价格由彭某进行处理,黄某在报告上签字同意。
2017年5月至9月,彭某安排董某(另案处理)将玻璃厂的垃圾运走并倾倒在衡山县永和乡狮球村与老林村交界处的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弃土区。彭某共组织车辆运走垃圾54车,重1666吨。其中,33车计1036吨被掩埋在弃土区地下,21车计630吨堆在弃土区地表。2018年1月,玻璃厂出资30万元给彭某对地表垃圾倾倒物进行了分拣,共分拣出针头、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垃圾0.1吨。其他约420吨垃圾由彭某于2018年2月雇人拖至衡阳和衡山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剩余约210吨垃圾填埋在距原堆放点东侧100米的区域,下雨后有呈红色的渗滤液渗出。
经衡山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弃土区发现630吨垃圾倾倒物系危险废物。经湖南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检验评估,彭某转移填埋的原堆放点东侧的危险废物由雨水冲刷和淋洗所产生的渗滤液pH值呈碱性,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砷及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2.84倍、86.24倍、0.94倍,并已经对与之接触的土壤造成了污染。评估目前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252万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黄某、彭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