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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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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今起施行
  从此,南岳区综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唐海强

  实 习  生  张志伟

  

  本报讯  3月1日起,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此,南岳区的综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昨日,南岳区举行了《条例》施行仪式,在牌坊广场、南街古戏台、游客服务中心、寿岳广场等处设立宣传点,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共六章三十四条,涉及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体制、村(居)民建房、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葬坟、防火安全、车辆管理、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绿植保护等方面内容。

  《条例》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的施行,是我市立法史上、南岳区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时刻,对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建设法治衡阳具有重大意义,对加强南岳综合管理、推进南岳加快发展、发展我市全域旅游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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