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唐克康投诉你单位拖欠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8900元。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多次联系你单位法人代表,但均已联系不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8年11月28日在衡阳日报登报公告送达了衡人社监询字[2018]40号询问通知书,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现认定,你单位拖欠唐克康8900元(捌千玖佰元整)工资未支付,情况属实。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12月17日前将所欠唐克康的工资支付到位。请你单位在限期改正期限内,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易培俊、王睿,联系电话:0734-8867075)。
如果你单位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