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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气“批发价”
允许上浮20%
  国家发改委:

  居民用气“批发价”

  允许上浮20%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按照规定,自今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允许最高上浮20%。这是2010年以来,我国首次对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进行调整。

  我国对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所谓门站价格,就是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

  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调整内容看,就是要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

  这样的话,供需双方就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按照规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今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该负责人说。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统一按10%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另外,天然气供需双方还可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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