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7年1月1日以前批准开办、坐落在我市境内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均为此次检查对象。市教育局根据办学类别和办学层次,将办学单位分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含民办函授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职院5个类别进行检查评价,主要检查办学单位一学年来坚持的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实施教学与行政管理、财务与后勤管理、资料档案建设与管理、办学特色与效益、师生权益保障等项目。
检查评价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协会配合实施,按谁审批、谁检查的原则进行。坐落在县(市、区)的局直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检查评价,不再组织重复检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检查评价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开展检查评价工作。
检查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根据检查评价得分情况,结合平时的工作,评出2017年度优秀学校、合格学校、限期整改学校和不合格学校即停办学校。
根据要求,在2017年度中,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评优资格:本学年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突发事件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规违纪被限期整改或在全市被通报批评的;制作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招生简章未经审核备案或擅自更改已审核备案内容的;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或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阳奉阴违欺骗上级领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论检查评价得分高低,均列为限期整改学校,已连续限期整改两年及以上的责令停办: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设教学点(或分校);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或法人代表、校长;聘任在其他学校聘任期未满的教职员工来校任教任职;聘任在全市被通报的并被限制任教任职违规人员;在招生和学校管理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样,民办教育机构被批准设立后没有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未按要求通过检查评价的,一律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令其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