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政公章(编号4304379006977)、财务专用章(编号4304079006978)、合同专用章(编号4304079006979)叁枚公章均在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一直按规定保管和正常使用,并未损坏或遗失;
2、官冬庚2017年9月26日在衡阳日报刊登关于三枚印章作废的声明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更未征得公司的许可和同意,非公司及公司股东会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个人假借公司名义所作出的违法声明,系无效声明。我所认为该公司的三枚印章依然合法有效,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
3、公司其他股东谴责和严重警告官冬庚个人,希望官冬庚立即停止损害公司权益和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针对官冬庚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受理立案,也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官冬庚法律责任的权利。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