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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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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默默守护“生态绿”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衡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易成章   通讯员   郑雨佳

  2021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2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31件,提起诉讼67件。

  9月28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题发布了相关信息。记者获悉,全市检察机关有9件生态文明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典型案例和优秀检察建议。本期选取其中4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个人污染环境,不能让政府和社会买单


  【基本案情】

  岳阳市云溪区某化工厂股东郑某某在明知彭某甲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工厂约100多吨化工残留液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彭某甲非法处置。自2015年9月起,彭某甲通过彭某乙联系,先后五次将岳阳市云溪区某化工厂的化工残留液运送至衡山县开云镇张某某的工厂内进行处置,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张某某工厂内化工残留液毛重136.31吨,现场清理的污染土壤净重7.12吨。经鉴定,该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造成衡山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失共计57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该案件线索系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并依法移送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7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4月15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彭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张某某等人依法消除危险,及时处置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共同支付处置衡山县内污染事件的相关费用及本案的检验、鉴定费用。

  2019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张某某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检测及鉴定费用共计575071元。


  衡郴两地三县联手共护清溪江


  【基本案情】

  清溪江为舂陵水支流,源于郴州市桂阳县,流经常宁市西岭、荫田两镇,最终汇入舂陵水,全长26.5公里,流域内矿产资源丰富。近年来,沿江采矿制砂企业日渐增多,流域内还有多个砂石采挖点,部分企业手续不齐全、建设作业不规范、污防设施不完善、违规占用林地、超范围采矿,还有个人偷挖滥采行为,导致清溪江流域林地被毁、水土流失、河道阻塞,清溪江流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依法对清溪江流域盈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非法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通过环境评估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即建设砂场、开工生产,产生大量废水和泥浆排往清溪江,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月9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并于10月21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盈信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该公司完善环保设施,规范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12月18日,上述行政机关回复称已依法对盈信公司进行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并监督企业对堆积在河道的淤泥进行持续清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除盈信公司外,清溪江流域常宁境内有五家砂场和一个采矿点均不同程度存在审批手续不齐全、环保设施不健全、生产废水直排清溪江等问题,对流域内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切实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该院检察长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清溪江生态保护问题,并分别向多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将清溪江上游郴州市桂阳县境内两家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线索向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1年3月,常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清溪江流域环境整治方案。至2021年5月,各行政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常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部署下,对流域违法污染企业实行“两断三清一复绿”,累计拆除涉砂企业6家、整改矿区1处,完成7万株树木、15.4万平方米草皮草籽栽种,制定河道清淤护岸工程实施方案,治理河段17.6公里,有效解决清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进一步解决舂陵水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会同耒阳市、桂阳县两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舂陵水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同年10月12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三地行政、检察机关共同巡查监督,形成三地合力,打造舂陵水流域及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


  3万平方米“僵尸”农用地复活了


  【基本案情】

  2015年,怀邵衡铁路衡南段建设时,因施工需要占用了衡南县咸塘镇高桥村朱家冲组农用地近3万平方米,分别用于修建钢筋棚、弃土场以及施工便道。但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乃至铁路通车后,被占用的农用地一直未得到有效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的办法》,并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到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参观该院公益诉讼成果展时,某人大代表看到相关农用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报道,当即反映怀邵衡铁路修建时也占用了高桥村几十亩农用地。

  经现场核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6月6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怀邵衡铁路项目建设方对上述临时用地进行复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聘请了湖南省地质测绘院制定了复垦技术方案。2022年7月下旬,相关行政机关对现场组织了验收。同年8月1日,该行政机关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经跟进调查核实,被占用农用地上的2668平方米钢筋棚水泥地被破碎移走,运来沃土复垦为旱地;25346平方米弃土场复垦为林地;1067平方米施工便道作为农业生产的机耕道予以保留,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遂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消灭占据蒸水河道的水浮莲


  【基本案情】

  蒸水俗称草河,属湘江水系一级支流,其中衡阳县境内流长约146公里。2021年2月,受春季雨水天气影响,大量水浮莲从蒸水河上游及沿江小河顺流而下,经县域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汇集至蒸水河英陂拦河坝河段附近。约百亩左右的水浮莲夹杂着垃圾杂物,将水面密集覆盖。部分水浮莲出现腐烂变黑现象,水体散发腐臭,蚊蝇滋生,水生态环境恶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接网络舆情反映蒸水河英陂河段水浮莲堵塞河道线索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情况属实。

  相关行政机关应负责蒸水河城区段的水域保洁工作,但由于未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打捞,导致水浮莲泛滥成灾。2021年3月16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衡阳县河长办召集相关行政机关召开水浮莲等水面垃圾治理专题座谈会,并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河湖治理主体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及时清理蒸水河水域的水浮莲等垃圾,恢复河面洁净,消除河道堵塞隐患;加强日常监管与宣传,进一步规范河流生态治理与保护工作。

  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整改落实。一是投入资金添置了一艘全自动打捞船,新建了一座皮带运输机,配备打捞船两艘、打捞人员10名,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回式打捞作业,大大提高了水浮莲的打捞效率,共打捞水浮莲600余吨,并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二是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以河长办的名义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垃圾清零”专题会议,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沿河9个乡镇履行河湖治理主体责任。

  2021年5月,相关行政机关均在法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同年5月下旬,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上述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蒸水河水清岸洁,县城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水标准,诉前检察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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