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讯 (通讯员 刘琛)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聂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五年有余,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刘某多次殴打聂某。2023年5月,聂某被刘某家暴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向刘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8月下旬,刘某又对聂某进行严重家暴,聂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申请人聂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刘某经常殴打原告为由,起诉至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人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为聂某确实存在遭受被申请人刘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法院依法以裁定书形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聂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为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防止家暴行为的再次发生,承办法官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并对刘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