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
上个课要刷脸,买个菜也要刷脸……如今,人脸识别打着“便利”的名义,正融入人们的生活。同时,待规范的权责、标准,为人脸识别技术蒙上一层阴影。科技狂飙突进,也应给人不愿“赏脸”的权利。
脸是人体的一个器官,也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数据,可用来认证、识别、画像等,可谓用处多多。客观而言,“刷脸”的确会带来极大便利,人脸识别的应用甚至可以做到“手机都不用带”,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借此完成实名认证、业务办理,真可谓时代红利的具体体现。
然而,科技从来是把双刃剑,当在便捷与风险中找到平衡点——既要便民利民,也不能给用科技作恶大开方便之门,如“让数据背着群众跑路”。也正因如此,最高法于2021年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等5种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从现实来看,除了明晰法律界限,还当在日常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首先,如果说收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那么不同行业的“最小必要”当如何界定?其次,对于用户隐私数据,不能重采集、轻保护,如果缺乏强制性统一要求,而只是交由各单位自行维护,那么泄露风险就很难控制。最后,虽然一再说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用户“知情同意”的原则,现实中很多商家也能够做到,但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不同意、不便利”,无形中削弱了原有的权益。
科技造福人类,安全是前提。尤其是在一项技术已经日益普及且充分暴露风险之后,监管必须跟上脚步,以避免其沦为“科技作恶”的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