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由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靖边县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行为本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一些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了解文身的危害,而部分经营者面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项权益。
今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现如今,多地检法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填补空白,实现突破,取得成效,是积极履职的表现,向未成年人保护注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力量”。
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需要更强的司法干预力量。同时,全社会都应对标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责任。行业经营者应恪守底线,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应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及时劝阻约束,不放任。教育部门应加强文身警示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的危害性。只有各方用责任合力为未成年人筑牢“文身防火墙”,才能把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