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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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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坐地起价”,实在不可

  ■李英锋

  10月3日,网友宋先生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他在内蒙古阿拉善旅游时入住一家酒店,退房时遭遇店家“坐地起价”,每晚300元的房费上涨到400元。该网友称,涉事酒店打扫房间还需要收取服务费用,他拍摄视频留作证据时,被酒店方面要求删除视频,否则酒店将不退还100元住店押金。

  消费者指责酒店“坐地起价”,酒店则将之解释为正常的“市场溢价”。尽管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事也在调查之中。但从双方提供的信息中,已经可以梳理出涉事酒店的多个侵权嫌疑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双方交易中,酒店具有先导权,居于强势地位,酒店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具有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属性,客房价格属于这种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对于双方约定不明的客房价格,消费者和酒店产生了两种理解,依法应当执行对提供格式合同的酒店不利的解释——“老房费”300元。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也无效。也就是说,酒店在预订环节未尽到“新房费”的明示、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单方声明的方式突然推出更高的“新房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可按无效内容定性。

  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很多消费侵权案件中,消费者都是无奈地先结账,在事后启动维权,而监管部门的处置往往支持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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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酒店“坐地起价”,实在不可 2021-10-08 2 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