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文友明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定袭警这一罪名以来,衡东县首例袭警案判例。
2021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同其弟一起到衡东县大浦镇锦湘缘饭店吃饭,因与负责招待的老板娘产生矛盾,被告人石某某与其弟在饭店内与老板娘发生肢体冲突。当天下午4时许,大浦派出所民警孟某、唐某某在大浦派出所一楼调解室内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被告人石某某情绪失控,持小车钥匙朝民警孟某右腹部猛捅致其受伤。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袭警罪,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袭警罪正式入刑,进一步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妨碍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依照该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